《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规章》仍旧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集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第一条为强化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照料,保护民用航空举止安适,庇护民用航空举止治安,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条例》,拟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可以依据氛围的反效力力得回正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职员驾驶的遨游用具,囊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遨游用具。
第四条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周围内遨游的民用航空器,该当拥有规章的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或暂且立案标记,并带领国籍立案证书或暂且立案证书。
(二)遵守中华公民共和法令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血本中有表商出资的,表商正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血本或者实收血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越35%,其代表正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越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负担;
自境表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切合前款规章,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职员由承租人装备的,可能申请立案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然则,务必先予刊出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立案。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设立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簿,联合记录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立案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拥有双重国籍。未刊出表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立案;未刊出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正在表国执掌国籍立案。
第十条切合本规章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全盘人或者拥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该当服从民航总局规章的形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献:
(二)行动获得民用航空器全盘权声明的购置合同和交卸文书,或者行动拥有民用航空器声明的租赁合同和交卸文书;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申请之日起7个事务日内,对申请书及相闭声明文献举行审查;经审查,切合本规章的,即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簿上立案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发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的有用期自发表之日起至变卦立案或刊出立案之日止。
第十四条获得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景遇之偶尔,该当向民航总局申请执掌变卦立案:
申请人该当服从民航总局规章的形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变卦立案申请书,并提交相闭声明文献,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变卦申请之日起7个事务日内,对申请书及相闭声明文献举行审查;经审查,切合本规章的,即正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簿长举行变卦立案,并发表变卦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该当向民航总局申请执掌刊出立案:
申请人该当服从民航总局规章的形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刊出立案申请书,并提交相闭声明文献,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但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情景除表。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事务日内,对申请书及相闭声明文献举行审查;经审查,切合本规章的,即刊出该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立案。民用航空器刊出国籍立案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该当予以掩盖。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丢失或污损的,该当服从本规章第十条向民航总局申请补发或者改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并提交相闭怀脚资料。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事务日内,对申请书及相闭资料举行审查;经审查,切合本规章的,即补发或者改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能向民航总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举行国籍立案或已刊出国籍立案的声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执掌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变卦立案、刊出立案和暂且立案,该当服从民航总局和国度物价主管部分的规章缴纳立案费。
第二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记置于立案标记之前,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二十三条获得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该当将规章的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用漆喷涂正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可以维系一律耐久性的设施附着正在该航空器上,并维系明白可见。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笔直尾翼两侧(如系多笔直尾翼,则应正在两表侧)和右机翼的上表观、左机翼的下表观;
航空器构形极度,其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的名望不切合本条前款规章的,该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二)除短横线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幼于50厘米,机身、笔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幼于30厘米;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两侧标记的名望该当对称,字体和尺寸该当一致。机翼或秤谌稳重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隔绝应相称。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的色彩应与背底色彩成昭彰对比,并维系完全明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元或者片面不得正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相混杂的图案、标志或者符号。未经民航总局核准,不得正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民航总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或者告白。
(一)名称喷涂正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该当喷涂正在右机翼下表观、左机翼上表观。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民用航空器全盘人或拥有人法命名称简称的,其简称该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器全盘人或拥有人的标记该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记相混杂。民用航空器全盘人或拥有人向民航总局申请批准其标记,该当注脚该标记的寄义及色彩,并附工程图和彩图各一份。民用航空器全盘人或拥有人该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表部喷涂计划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一份及彩图或彩照一式五份报民航总局注册。
第三十条获得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该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的识别牌。该识别牌该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拥有适应物理本质的耐火资料造成,而且该当固定正在航空器内主舱门相近的明显名望。
第三十一条对未获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立案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该当正在举行下列遨游前30日内,服从民航总局规章的形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民航总局提交相闭声明文献,执掌暂且立案:
民航总局准予暂且立案的,该当确定暂且立案标记,发表暂且立案证书。暂且立案证书正在其载明的限期内有用。
第三十二条暂且立案标记该当服从本规章第四章正在航空器上标明。获得暂且立案标记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能应用易于去除的资料将暂且立案标记附着正在民用航空器上,并该当所有掩盖表方请求预先喷涂的表国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区域照料局可能禁止该民用航空器升空,并可处以戒备;操纵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筹划举止,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越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操纵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筹划举止的,可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章第三十三条,载有暂且立案标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本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表的遨游举止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区域照料局可能处以戒备;操纵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筹划举止,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越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操纵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筹划举止的,可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章的名望、字体、尺寸正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记和立案标记的;
(三)违反本规章第二十七条,正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不切合规章或者未经民航总局核准的图案、标志或者符号的;
(四)违反本规章第二十八条,不按规章正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全盘人或者拥有人的名称和标记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章自愿布之日起履行。1990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揭橥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立案的规章》同时废止。